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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5〕333号
2005-04-18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
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〔2005〕333号
【发文单位】 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5-04-18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有效

你局《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“汉斯果啤”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》(陕国税发〔2004〕224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,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,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。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,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,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,果啤均属于啤酒,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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